世界杯期间,姆巴佩因被法国足协赞助商擅自使用形象用于竞猜广告而公开表达不满;当年姚明曾因可口可乐在饮料瓶上使用其肖像提起诉讼。球员的肖像权,早已不只是“照片能不能用”的问题——它关乎巨额商业利益、品牌合作选择权,甚至关系到球员对自己公共形象的掌控。肖像权权益究竟包含哪些范围?球员又有哪些权利?
姆巴佩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已经从“以面部为中心”转向“以可识别性为中心”——只要能让公众识别出是某位球员,就属于受保护的肖像范畴。
具体来说,球员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包括:
姓名与昵称。 C罗、梅西等知名球星的译名、简称同样受法律保护,如果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即构成侵权。梅西的“梅西”商标曾因极高知名度而获准注册,尽管与在先注册的“massi”商标发音相似,法院仍认定两者无混淆可能。
标志性动作与身体特征。 球员的标志性扣篮姿态、独特发型、进球庆祝动作,甚至是球衣号码,都属于形象权保护范畴。库库雷利亚的非洲式卷发造型,就被品牌视为可识别的核心形象资产。
签名与首字母缩写。 球员的个人签名、姓名首字母组合,同样可以受到形象权保护。
可识别的外部形象。 即便球员戴着口罩,只要形象能被识别,同样属于受保护的肖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意味着,商业主体想使用球员的姓名、肖像进行宣传,必须获得球员本人的许可,并签订明确的授权合同。
几个关键规则值得关注:
营利目的不再是侵权前提。 过去,侵犯肖像权以“以营利为目的”为要件,但《民法典》取消了这一限制。只要未经同意公开使用球员肖像,即使没有营利目的,也可能构成侵权。
肖像权优先于著作权。 如果一张照片同时涉及摄影师著作权和球员肖像权,两者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著作权人也不得发表、复制、发行该肖像作品。
违约使用可追索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品牌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使用球员肖像,不仅构成违约,还可能因侵害人格权而需要赔偿精神损害。
朗拿度(罗纳尔多)与金嗓子的争议是经典反面案例。2003年朗拿度随皇马访华时,金嗓子创始人以私人宴会名义邀请他拍照,谎称“仅作内部留念”,随后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其照片用于广告和产品包装。朗拿度直至2005年才发现,最终在2007年通过私下和解解决。
球员肖像权经常面临“集体授权”的挑战。姚明诉可口可乐案就是典型:可口可乐主张,根据与中国篮协的合同,拥有“中国男篮三人及三人以上整体肖像”的使用权。但法律专家明确指出:不存在“集体肖像权”这一法律概念——使用多人的肖像,必须分别取得每个人的单独授权。
在足球领域,FIFPro(国际职业球员协会)会代表会员球员集体出售姓名和形象使用权,例如授权EA Sports在《FIFA》游戏中使用球员形象。但这一机制存在争议——2020年伊布和贝尔就曾公开质疑,称自己并非FIFPro成员,因此该组织无权授权EA使用他们的肖像。
球员在俱乐部期间可以自由谈商业合作,但一旦参加FIFA旗下赛事(如世界杯),肖像权会受到临时限制:
FIFA拥有赛事的独家媒体和商业权利,球员在比赛期间不得未经授权独立进行商业推广。
球员不得利用世界杯参赛身份为产品代言,即使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内容,也不能使用赛事官方标识或暗示与FIFA有关联。
球员必须参加FIFA安排的官方媒体活动,不能以保护个人商业利益为由拒绝。
姆巴佩在2026年世界杯前对法国足协表达不满,正是因为一家竞猜公司(法国足协赞助商)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形象用于商业广告。姆巴佩长期抵制与竞猜公司和快餐品牌关联,试图为年轻人树立榜样,但法国足协与赞助商的协议赋予了他们使用国脚形象的集体权利。
顶级球员对肖像权的运营正在走向“IP资产化”。哈兰德是典型代表——他的团队为他争取到了100%的个人肖像权,这在顶级足坛极为罕见。大多数球员的肖像权需与俱乐部分成,商业合作处处受限;而哈兰德手握完整肖像权,意味着他可以更加自由地决定品牌合作的形式、深度与收益分配。
此外,哈兰德团队已将其姓名、签名、标志性庆祝动作等提交商标注册,建立了完整的知识产权护城河。甚至在EUIPO(欧盟知识产权局)成功阻击了波兰人恶意抢注“Haaland”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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